《佛山市人才安居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3-07-10 11:45:40 字号: 分享至: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才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扎实推进粤港澳大湾区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我市制定了《佛山市人才安居办法》,现就文件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目的及背景

根据中央人才工作会议,国家对未来一段时期推动人才工作高质量发展进行了一系列整体战略布局,这次会议以加快建设世界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为目标,勾勒出建设世界一流人才强国的立体化图景。我市为深入推进人才强市战略,加快建设高水平人才高地创新高地,构建与经济发展相匹配的人才安居保障体系,营造宜居宜业宜创新的良好环境,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佛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佛山市人才安居办法》(以下简称《安居办法》),以解决佛山市各区人才安居政策不统一、人才安居方式不全面的现实问题。

二、制定依据

(一)制定依据

《中共佛山市委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高水平人才高地创新高地意见》(佛发〔2022〕6号)

(二)参考其他城市文件

1.《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

2.《东莞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

3.《珠海市人才住房管理办法》;

4.《南京市人才安居精准服务实施细则》;

5.《宁波市人才安居实施办法》等。

(二)我市现行关于人才引进、扶持的文件

1.《佛山市新引进领军人才安家补贴工作实施细则》;

2.《佛山市新引进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安家补贴工作实施细则》;

3.《佛山市新引进博士博士后、进站博士后和新建博士后载体扶持工作实施细则》;

4.《佛山市新引进中初级人才租房补贴工作实施细则》。

三、主要内容

《安居办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人才住房规划与建设、安居待遇标准、货币补贴与实物配置管理、管理监督和附则六个方面。

(一)适用范围

《安居办法》适用于佛山市用人单位全职新引进人才安居工作的规划、建设、实施、管理和监督等,存量人才和非全职工作人才不适用《安居办法》。

适用对象为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其他人才认定审核部门(以下简称审核部门)认定或预认定的全职新引进人才。

(二)人才安居方式

人才安居采取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置方式实施。

其中,货币补贴包括安家补贴、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等形式。实物配置包括租住租赁型人才住房(含市场化人才公寓)和购买产权型人才住房、购买安居型人才住房等形式。

(三)人才安居保障享受原则——从高从优不重复

具体体现为:

1.人才选定低于其标准享受人才安居待遇的,不予补差;

2.人才夫妻双方均符合实物配置条件的,由夫妻其中一方提出申请,仅享受一套人才住房;

3.人才安居不能与佛山市公共租赁住房、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等政策重复享受;

4.安家补贴、购房补贴不能与产权型人才住房购房优惠重复享受。

(四)人才住房来源

包括通过新供应用地、城市更新项目建设或配建、政府组织集中建设、各类房源盘活、自有用地建设和接受社会捐赠、市场租赁、政府征收等其他合法方式筹集。

(五)人才住房选址要求

依照供地条件成熟优先、配套设施完善优先、住房需求集中优先、城区重点片区优先的原则,统筹道路、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消防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医疗、卫生、教育、商业公共服务设施与人才住房同步规划建设。

(六)人才住房户型

产权型人才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以90-143平方米为主,租赁型人才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以60-89平方米为主,市场化人才公寓单套建筑面积可适当减少。

(七)安居待遇标准

1.全职新引进的一类领军人才,给予250万元安家补贴;引进后在佛山市购买商品住房的,按网签合同价格再给予最高750万元购房补贴。

2.全职新引进的二类领军人才,给予100万元安家补贴;引进后在佛山市购买商品住房的,按网签合同价格再给予最高300万元购房补贴;同时属于制造业领域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人才,经评审,额外给予最高200万元购房补贴。

全职新引进的三类领军人才,给予75万元安家补贴;引进后在佛山市购买商品住房的,按网签合同价格再给予最高225万元购房补贴;同时属于制造业领域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人才,经评审,额外给予最高100万元购房补贴。

全职新引进的四类领军人才,给予50万元安家补贴;引进后在佛山市购买商品住房的,按网签合同价格再给予最高150万元购房补贴;同时属于制造业领域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人才,经评审,额外给予最高50万元购房补贴。

领军人才和青年储备人才购房商品住房的网签合同价格低于购房补贴标准的,购房补贴金额为网签合同价格。

安家补贴和购房补贴分别按30%、20%、20%、15%、15%比例分5年发放。

3.全职新引进的青年储备人才,引进后在佛山市购买商品住房的,按网签合同价格最高一次性给予60万元购房补贴。

4.全职新引进的博士后、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后在佛山市购买商品住房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购房补贴。

5.全职新引进的博士、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后在佛山市购买商品住房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购房补贴。

6.制造业领域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全职新引进的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持有高级技师(一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高级技师(一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人才、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人才,可选择享受以下人才安居政策其中一项:(1)每月750元的租房补贴,累计发放期限不超过36个月;(2)每月最高1000元租赁型人才住房租金减免,累计减免时间不超过36个月。租房补贴与人才住房租金减免,自享受之日起,不得转换。

7.全职新引进的一类领军人才选择实物配置方式保障的,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申请租住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左右的产权型人才住房、累计不超过5年租金全额减免。人才在佛山市服务累计满5年的,可通过用人单位申请赠与所租的产权型人才住房。

全职新引进的二类、三类、四类领军人才,青年储备人才,博士后、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博士、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租住租赁型人才住房的,可申请累计一年租金全额减免。

各区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人才购买产权型人才住房的配售方案。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全职新引进人才,可纳入各区保障范围享受产权型人才住房,并在配售方案中明确产权型人才住房购房优惠可参考人才可享受的货币补贴标准。

8.安居型人才住房管理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另行制定。

(八)货币补贴与实物配置管理

1.货币补贴:按《佛山市人才引育扶持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2.实物配置:人才通过优粤佛山卡服务平台移动端提交申请材料;用人单位通过优粤佛山卡服务平台管理后台对人才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申报;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实物配置条件的人才,根据人才申请时间、实物匹配等因素实行轮候机制。

(九)人才安居申请

人才统一通过优粤佛山卡服务平台提出人才安居申请。

领军人才、青年储备人才、博士后、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的人才和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到佛山市后即可提出人才安居资格预认定申请,获得预认定资格的,可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租住人才住房申请;在佛山市连续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同时届满6个月后可申请人才安居资格认定,获得人才安居资格认定的,可提出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置申请。

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持有高级技师(一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高级技师(一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人才和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人才,引进到佛山市后可申请人才安居资格认定,获得人才安居资格认定的,可提出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置申请。

人才应在全职引进到佛山市工作3年以内按规定提出人才安居待遇申请,超过3年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资格,不予受理。

(十)资格复核

人才享受人才安居待遇期间须每年进行资格复核,提交考核情况表或评估表、业绩佐证材料、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和参加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不按时参加资格复核的,暂停享受人才安居待遇。

(十一)租住人才住房要求

租住人才住房的人才,需按月足额预付租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年3月、9月开展集中审核,依据人才半年以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及是否属于制造业领域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的人才等情况,将减免租金划拨至人才优粤佛山卡、佛山市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或其他金融账户。

人才租住人才住房期间离开原用人单位的,应及时腾退人才住房,并自其离职次月起暂停享受人才住房租金减免。人才被佛山市新用人单位录用后,可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继续享受人才住房租金减免,累计时间不超过本层次人才享受的租金减免期限。

(十二)购买产权型人才住房要求

购买产权型人才住房的领军人才,应自购买人完成所购住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之日起,在佛山市累计服务满5年。产权型人才住房需转让(含赠与、继承、离婚析产等)、抵押(不含按揭)的,购房人需提供自完成所购住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之日起在佛山市累计购买5年社保(不包含灵活就业参保)和累计5年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未能提供的,应按未服务年限所占比例补缴购房优惠金额。

购买产权型人才住房的其他人才,应在佛山市累计服务满3年(不含在佛山市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时间)。产权型人才住房需转让、赠与、抵押(不含按揭)的,购房人需提供在佛山市累计3年社保(不包含灵活就业参保)和累计3年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未能提供的,应按未服务年限所占比例补缴购房优惠金额。

(十三)管理监督

1.明确了对人才在享受人才安居待遇期间,进行考核和评估的相关规定。

2.明确了终止享受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置待遇的情形,如:与佛山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在佛山市参加社会保险或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累计中断6个月及以上、在外市有参加社会保险或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等。

3.明确了需腾退人才住房的情形,如:出租、转租、擅自调换或者转让人才住房,将人才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经复核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等。

4.明确了用人单位或人才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人才安居保障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方式,包括要求全部退回已享受的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置待遇,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十四)办法适用及实施期限

明确了各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区人才安居实施细则,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办法有效期为3年,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四、解读方式和路径

《安居办法》公布后,同步通过佛山市人民政府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佛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网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政策解读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