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监管的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1-12-24 15:43:38 字号: 分享至:

  一、修订背景

  《关于加强监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房屋租赁居间服务的意见(试行)》(佛建管〔2018〕109号)于2018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为3年,政策有效期现已届满。而实行租购并举,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目标的重要途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作为房屋租赁活动的桥梁纽带,为租赁双方提供房屋租赁居间服务,匹配租赁双方供需关系,是市民出租房屋和承租房屋的重要实体渠道,在房屋租赁市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近年来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快速发展,部分住房租赁企业变相开展金融业务,甚至出现资金链断裂的情况,严重影响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故原意见已经不能满足快速发展的住房租赁市场需求,为加强住房租赁企业监管,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021〕2号)等文件要求,对原意见进行修改后形成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监管的意见》(下称《意见》)并已重新印发。

  二、制定依据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

  (二)部门规章

  1.《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

  2.《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

  3.《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

  (三)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021〕2号)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国家网信办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

  3.《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

  三、主要内容

  《意见》共计七条,分别为严格落实备案和开业报告制度、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管理、加强网签备案管理、完善行业信用管理、畅通社会公众监督渠道、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和附则。

  1.严格落实备案和开业报告制度

  明确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从事住房租赁经纪服务的,经营范围应当注明“房地产经纪”,且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住房租赁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开业信息。

  2.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管理

  (1)加强承接业务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接受租赁业务委托时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2)加强房源信息真实性校验: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均应当做好房源信息真实性校验工作,对房源信息的真实性 、有效性负责。

  (3)加强房源信息发布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应当通过佛山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发布房源信息,且应当确保不同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保持一致。对委托人取消委托或已出租的房屋,应当在委托取消之日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撤销房源信息。

  (4)加强租赁服务收费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信息,并由客户对收费清单签字确认。

  (5)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资金监管:从事转租经营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业务前,应当在我市辖区范围内的商业银行开立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从事转租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的,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将收取的全部租金和押金纳入监管账户;住房租赁企业应当按照与商业银行签订的监管协议接受监管和申请用款。

  (6)强化住房租赁金融业务管控: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不得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相关内容嵌入住房租赁合同,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金融机构办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业务的,应当以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

  3.加强网签备案管理

  严格落实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管理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应当引导租赁当事人签约时使用《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通过佛山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4.完善行业信用管理

  强调应当逐步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并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功能,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经营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5.畅通社会公众监督渠道

  一方面,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市、区房地产行业协会应当做好信息公示工作,推动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另一方面,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市、区房地产行业协会应当及时处理相关投诉和举报,以维护房屋租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6.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明确将在我市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均纳入监管范围,以及做好部门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工作。

  7.附则

  明确《意见》的施行日期、有效期以及新旧政策衔接问题

  四、解读方式和途径

  解读材料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监管的意见》公布后三个工作日内,通过佛山市人民政府网等同步向社会公开。


  政策文件: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监管的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