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政策解读

来源: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1-12-21 15:58:10 字号: 分享至: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信用信息管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对2020年12月31日实施的《佛山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佛建〔2020〕92号)进行修订,为使实施对象和公众能更准确了解修订背景、法律依据、政策等有关特点,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目的及背景

  我市房地产行业诚信管理已建立10多年,目前已形成以诚信管理制度为基础、诚信管理系统为依托、行业自律为补充、各区加强属地管理和诚信结果使用的诚信管理架构,房地产行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逐步推进落实,有效填补了房地产市场监管空白,在日常监管中发挥了重要的辅助性作用。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我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以及2021年6月实施的《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结合房地产市场新常态,全面检视我市当前房地产行业诚信管理现状,结合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有关信用信息管理的有关要求,对2020年12月31日印发的《佛山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佛建〔2020〕92号)进行修订,通过建立房地产市场各类主体诚信档案,持续构建“事前承诺+事中分级分类监管+事后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的新型信用监管机制,进一步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维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制定依据

  《管理办法》修订的依据主要包括:《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021〕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7号)。

  三、政策衔接

  新办法正式发布后, 原《佛山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佛建〔2020〕92号)同时废止。

  四、主要内容

  此次修订,保留了原管理办法的框架、逻辑,正文包括总则、信用信息采集、信用信息认定、信用评价、信用信息公开、信用监管、法律责任、附则共8章34条,并附有5个附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五条):主要规定本办法的目的依据和适用对象,部门职责及分工,适用原则及档案储存及使用等内容。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第六条至第十条):主要规定信用信息档案建立、变更与注销,房地产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档案的构成、采集渠道等内容。

  第三章信用信息认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主要规定信用信息的认定原则,基本信息、项目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流程等内容。

  第四章信用评价(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主要规定信用计分规则、信用等级评定以及信用关联等内容。

  第五章信用信息公开(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主要规定信用信息公开原则、公开方式、公开期限以及如何缩减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等内容。

  第六章信用监管(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条):主要规定信用信息档案使用、房地产企业信用监管、从业人员信用管理、信用修复的方式及流程、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认定原则等内容。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二条):主要明确信息提供人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四条):主要规定解释部门及施行日期。

  五、修订重点

  1.依据《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对信用监管流程进行重新梳理明确(第六章)。依据《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将信用监管的流程梳理为:信用信息档案使用、房地产企业信用监管、从业人员信用管理、信用修复、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5项条款。

  2.梳理完善了企业和人员的差异化监管措施(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严格对照《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四章“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中的守信激励措施清单、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进一步规范了房地产企业和从业人员分级分类信用监管的措施及表述。

  3.修改完善了信用修复的要求和程序(第二十九条)。依据《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四十七条,明确了信用修复的方式和程序,并增加“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不予修复的,从其规定”的要求。

  4.增加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的条款(第三十条)。依据《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惩戒措施等执行法律、法规或国家规定,并向社会公开。”

  5.适用对象增加了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第二条)。为配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021〕2号)等相关推动租赁住房的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在原办法的基础上,房地产企业定义增加了“住房租赁企业”;从业人员定义增加了“住房租赁企业从业人员”,并在第十七条的计分规则中增加了对住房租赁企业的信用计分要求。

  6.缩短了对良好或不良信用信息异议的处理时长(第十四、十五条)。根据《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将“原办法”中10个工作日的调查期,缩短为3个工作日,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同时明确,异议处理需要进行检验、检测、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不计入办理时间。便于充分有效开展调查工作,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7.增加了建立查询日志的要求(第二十三条)。依据《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调整了原办法的相关描述,并按照省文件新增建立查询日志的要求。

  8.删除了附件3扣分标准中关于“行业自律”的标准。2021年7月,市房地产业协会根据原办法第3条的规定,制定印发了《佛山市房地产行业自律评分评定办法》。为避免重复扣分,此次修订删除了扣分标准中的“行业自律”部分条款。

  六、解读方式和途径

  《佛山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公布后,同步通过佛山市人民政府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政策解读材料。


  政策文件: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