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办规定的通知》政策解读(2)

来源:佛山市社会保险信息网 发布时间:2021-05-17 14:52:23 字号: 分享至:

  政策原文: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办规定的通知

  1.如何办理市内就医确认?

  根据《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办规定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参保职工选定市内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产前检查定点医疗机构的,填写《佛山市申领生育/医疗保险待遇承诺书(医院)》到该医疗机构指定窗口办理就医确认手续。

  根据《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办规定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参保职工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明在市内选定的医疗机构接受产前检查医疗服务并现场直接结算。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或终止妊娠住院的,应在入院3日内办理生育保险入院登记,出院时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明在定点医疗机构现场直接结算。其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先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再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于个人自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向参保职工收取。

  2.如何办理市外就医确认

  根据《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办规定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符合申请在异地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准备在异地进行产前检查的,应在怀孕后(包括需要终止妊娠的),填写《佛山市申领生育/医疗保险待遇承诺书(社保)》,并提供以下资料到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确认手续:

  ①长期派驻异地工作的职工提供《佛山市职工长期派驻异地工作证明》

  ②长期居住异地的职工提供长期居住市外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参保职工的常住地户口簿、常住地房产证、常住地房屋租赁合同、常住地居住证、常住地村居委会证明选其一;或结婚证以及参保职工配偶的常住地户口簿、常住地房产证、常住地房屋租赁合同选其一。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已办理异地就医确认手续的,其产前检查的医疗费用按生育保险产前检查定额结算标准予以报销,低于结算标准按实报销,超出部分不予报销;其在异地分娩或终止妊娠住院的医疗费用按阴式分娩3000元、剖宫产5000元结算标准予以报销,低于结算标准按实报销,超出部分不予报销。

  3.如何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变更申请

  根据《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办规定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参保职工申办“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变更业务的(包括变更产前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确认生效日期、预产期、准生证号/登记号、联系电话等),填写《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变更申请表》。

  办理预产期修改的,还需提供围产期表等可证明预产期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就医确认生效日期修改的,还需提供证明入院日期的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