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办规定的通知》政策解读(1)

来源:佛山市社会保险信息网 发布时间:2021-05-10 15:10:06 字号: 分享至:

  政策原文: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办规定的通知

  一、生育保险未缴满1年,可以报销吗?

  根据《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办规定的通知》第十条规定,职工分娩或终止妊娠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待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的次月1日起1年内,到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零星报销。

  申请零星报销时需根据以下情况提供资料:

  1.《佛山市申领生育/医疗保险待遇承诺书(社保)》。

  2.提供财税部门印制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原件、与收据(发票)金额及日期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3.符合申领职工未就业配偶待遇的参保职工,还需提供结婚证及其配偶的以下任一未就业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

  (2)民政部门核发的《残疾证》及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3)配偶居住地(户籍地)村居委会提供的未就业证明;

  (4)配偶户籍为本市户籍的提供户籍证明,为外籍的提供护照,为港澳台籍的提供通行证或内地居住证明材料;

  (5)配偶户籍为外市户籍的,提供户籍证明及外市户籍地社保机构出具的未在当地参加生育及医疗保险或未享受生育医疗费报销的证明。

  4.参保职工在异地已享受过当地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等社会保险待遇申请支付差额部分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在异地享受报销待遇的结算单或证明材料的原件;

  (2)异地已收取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原件的,需提供加盖异地经办部门印章的资料复印件。

  二、生育保险未缴满1年,用人单位如何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根据《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办规定的通知》第十六条规定,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用人单位已向职工垫付生育津贴(即工资)且该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的次月1日起1年内,向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申领生育津贴需根据以下情况提供资料:

  用人单位向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的,填写《佛山市单位申领生育津贴申报表》。

  l产假期间更换单位但无中断缴费的,由分娩时所在用人单位申领该职工生育津贴,申领时还需填写《佛山市单位申领生育津贴承诺书》;如分娩时所在用人单位注销,由承继单位申领该职工生育津贴的,还需提供原单位已注销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佛山市单位申领生育津贴承诺书》。

  用人单位没有对公账户或对公账户不能使用,需划入法人代表账户或其他单位账户的,用人单位提供情况说明并盖章确认。

  无单位印章的个体工商户,其提供的申请资料须由经营者签名并加印经营者指模。

  参保职工当次生育未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需提供医疗机构医学证明材料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