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

来源: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19-04-22 06:34:00 字号: 分享至: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为鼓励和规范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有序发展,引导市民绿色出行,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管理规范、交通安全有序,根据《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发展定位。本意见所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属于城市慢行交通系统组成部分,是方便市民公共交通接驳换乘和短距离出行的交通服务方式。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分时租赁营运性非机动车,以互联网平台为依托,由企业投放并通过租赁形式提供服务,属于市场经营行为。

(二)发展思路。综合考虑城市管理、道路通行条件、交通安全等因素,建立与城市空间承载能力、道路资源、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等相匹配的车辆投放机制。我市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三)基本原则。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坚持“市级指导、属地管理、企业主责、社会共治”的原则。市级职能部门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活动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各项监管工作;运营企业承担车辆投放经营与管理的主体责任,依法规范经营;鼓励社会各方积极参与共同治理,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二、充分保障路权

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相关配套设施规划建设, 保障自行车路权。

(一)加强自行车道规划建设。制定路权规划,保障自行车路权;完善自行车道网络建设,将自行车道相关规划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并与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新建、改建道路应落实路权规划;各区人民政府结合道路建设和改造,积极推进自行车道建设,提高自行车道的网络化、通达性和舒适性,提供良好骑行环境。

(二)优化停放点设置。各区人民政府要落实本行政区域内自行车停放点的划设工作,在交通枢纽、公交场站、大型商业区、办公区、医院、学校、公园、旅游景区、居住区等场所,施划配套的自行车停车点位或者通过电子围栏等设定停车区域;在新建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商业区、居住区等规划预留自行车停放点设置空间。

(三)加强自行车通行管理保障。各区人民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自行车道以及停放点的管理,优化自行车交通组织,纠正占用非机动车道等违法行为;对不适宜自行车停放的区域和路段,由各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负面清单。

三、强化市场准入把关

在我市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理配备线上线下人员,在我市有运营、维保的服务团队。

(一)企业应签订《佛山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管理承诺书》,向服务所属地的区人民政府指定管理部门就规范经营、车辆投放、停放维保管理、废旧车辆清理处置、信息共享、企业整改、企业退出前善后工作(包括车辆回收)等事项作出承诺。市交通运输局要适时会同相关区召集运营企业及新闻媒体,由运营企业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相关承诺内容,在“信用佛山网”上公示,发挥社会公众和舆论监督。

(二)企业投放车辆前应将车辆投放规模和方案计划书报送所属地的区人民政府指定管理部门;同时接受区人民政府指定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根据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和出行需求特征合理调整车辆运力布局。

(三)企业所投放车辆,其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技术标准要求。车辆应安装车载卫星定位系统,具备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车辆不得加装座椅,不得外接动力驱动的装置或接口。

四、规范经营服务

企业应落实投放经营和管理的主体责任,保障承租人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

(一)提供服务前应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告知信用评价事项。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注明承租人负有文明骑行、规范停放等义务,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儿童提供注册、租赁互联网自行车服务。不得在服务协议中免除法律义务。

(二)落实车辆日常维保、故障检修、车身清洁等工作,使用自有或租用场地实施车辆的中转、集中维修保养。

(三)做好车辆停放秩序管理工作,及时清理违规停放车辆,保障车辆按相关政府部门划设的自行车停放点位规范停放。通过电子围栏、停放点定位等技术手段进行规范管理,在手机应用(APP)中标注相关政府部门划设的可停放区和禁停区,引导用户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还至可停放区。

(四)创新支付技术,支持兼容公交一卡通、二维码支付等方式,丰富用户支付方式选择,鼓励绿色出行。

(五)建立健全事故赔偿机制、流程和标准等并向社会公示。

(六)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建立服务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各类投诉。

(七)将企业静、动态运营数据按要求接入政府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信息监管平台。

五、加强信用管理

企业应建立健全承租人信用评价制度与管理系统,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多渠道、多途径树立诚信典型,为守信承租人提供优质便利的服务,将承租人乱停乱放等违规违约行为列入信用黑名单,采取限制使用等多种惩罚措施结合,引导承租人文明骑行、规范停放。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企业不守信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纳入全市信用管理体系,作为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的重要依据。

六、加强资金监管

鼓励企业推行免押金、信用押金制度。对于企业收取用户押金、预付资金的,应在本市开立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接受人行佛山中心支行的监管。建立完善用户押金退还制度,加快实现“即租即押、即还即退”。

七、保护用户信息安全

企业应对用户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完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不得将注册用户个人信息公开或擅自泄露,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

八、开展服务考核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区内企业运营情况进行季度、年度监测评估,采取政府评价、企业自评和社会公众、媒体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依据考核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九、完善退出机制

企业终止运营而退出本市的,应当提前30日向社会公告,依法依规退还预付金、押金等款项,完成所有投放车辆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回收工作。对于企业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由相关区人民政府要求企业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的或逾期未整改的,企业应按照《佛山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管理承诺书》的约定,暂停运营服务。

十、引导用户安全用车

承租人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服务协议约定,文明用车,规范停车。不得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骑行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认定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明确责任分工

市人民政府负责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制定发展政策文件和相关标准,指导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指导意见,明确区相关部门职责分工,落实各项具体工作。重点包括统筹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运力投放布局,定期对运营企业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落实自行车注册登记和停放点划设工作;对本区内违规停放和违法骑行行为进行执法;对本区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实施具体监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制定《佛山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管理承诺书》范本;制定路权规划,指导各区编制自行车道相关规划;制定自行车停放点设置技术导则;汇总全市车辆投放情况并进行运营监测分析,通过大数据分析指导各区交通部门的工作;组织建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信息监管平台,指导协调开展社会监督。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统筹管理机动车道以外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行为,依据城市市容市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指导各区对乱停乱放、损毁绿化等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进行城市管理执法。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各区查处盗窃、损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侵犯个人信息等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做好企业网络信息安全的指导监管工作;统筹管理机动车道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乱停乱放行为,指导各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执法。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并对互联网经营者服务所在地为佛山的不正当竞争、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反工商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信用记录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推进政务信用信息和社会信用信息互动融合,指导各部门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修订建筑项目自行车停车位配建标准,指导督促各区落实建筑项目配建自行车停车位。

人行佛山市中心支行负责依据相关规定,对企业押金和预付金账户实施监管。

十二、营造行业发展良好环境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强交通法规和安全文明骑行的宣传教育,引导市民安全出行、文明用车、规范停放。鼓励社会各方和市民群众积极参与共同治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各方作用,强化服务质量监管、第三方评价等,推动形成企业主体、政府监管、多方参与的社会治理体系,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十三、实施日期

本指导意见自2019年5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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